案情
1996年11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注册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库尔勒香梨”,2006年10月,该图文组合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张某是库尔勒市从事香梨纸箱加工生产的个体工商户。前不久,张某花0.9万元,通过口头协议委托该市某包装彩印公司印制带有库尔勒香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库尔勒香梨”字样的彩面版纸10万张。随后,张某生产加工带有库尔勒香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库尔勒香梨”字样的香梨包装箱7万套,以每套4.5元的价格,销售给取得库尔勒香梨协会许可使用库尔勒香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手续的果农和水果贩运户。
截至被工商机关查获时,张某已销售带有库尔勒香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库尔勒香梨”字样的纸箱7万套,还有3万张彩面版纸尚未使用。经查,张某未获得库尔勒香梨协会授权,为张某印制彩面版纸的某包装彩印公司具有商标印制资格。
分析
对张某加工销售纸箱的行为是否违法,该如何定性,工商机关内部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使用,因为果农和水果贩运户取得了库尔勒香梨协会许可,可以使用库尔勒香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是擅自使用库尔勒香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行为,应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定性处罚。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按照《商标法》以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需要使用库尔勒香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当办理使用证,这部分主体主要包括香梨经销商、没有印刷业务的纸箱加工厂和部分香梨种植户等。《商标印制管理办法》中的“商标印制单位”,是指依法登记从事商标印制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商标印制”是指印刷、制作商标标识的行为;“商标标识”是指与商品配套一同进入流通领域的带有商标的有形载体,包括注册商标标识和未注册商标标识。本案当事人张某不具备商标印制资格,只是制造加工纸箱,与香梨经销商一样都是库尔勒香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直接使用者。张某生产加工带有库尔勒香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纸箱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所指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
某包装彩印公司作为商标标识的制版印刷人,属于《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调整范围。印制商标单位在印制商标时,应查验委托人的合法营业证明或身份证明、商标注册证及相关使用手续。对违法印制商标的行为,应依据《印制业管理条例》和《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