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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商标注册】长汀县王观金销售死因不明猪肉案

一、案情及调查取证简介

当事人王观金,,31岁,19811017日出生,201084日,长汀县工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当事人王观金在长汀县濯田镇上塘村公路边往山谷下抛弃病死猪内脏及猪骨头,怀疑其存在销售病死猪肉违法行为,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真相,报经局领导批准,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201084日,当事人王观金从长汀县策武乡策星村汉坑某养殖点拉来3只病死猪,并运至长汀县河田镇南塘村进行屠宰。抛弃猪内脏及猪骨头,把猪肉剥皮后,将剩下的308斤病死猪肉,以1.5/斤的价格销售到外地,销售收入462元。

为查清事实,调查人员多方收集证据材料,形成了证据链。调查人员取得的关键证据材料有:1、长汀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的鉴定意见1份,证明当事人王观金往长汀县濯田镇上塘村山谷下抛弃的病变组织系从死因不明的猪上所剔除的事实;2、对当事人抛弃病死猪废弃物现场目击证人王某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王观金抛弃病死猪内脏及猪骨头的事实;3、对长汀县策武乡策星村养殖点负责人黄某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王观金销售病死猪的来源;4、对当事人宰杀及销售病死猪的现场目击证人张某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王观金宰杀销售病死猪的事实。5、计算货值证据材料2份。

当事人经营死因不明猪肉,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62元整,上缴国库;二、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上缴国库。

二、评析

(一)查处销售病死猪肉违法案件取证是关键

1、锁定现场证据:执法人员制作了2份现场笔录,对长汀县濯田镇上塘村公路边当事人抛弃病死猪内脏及猪骨头的现场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抛弃病死猪内脏及猪骨头的事实;对长汀县河田镇南塘村当事人宰杀病死猪的现场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宰杀病死猪的地点。此外长汀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鉴定意见1份,证明当事人王观金在长汀县濯田镇上塘村山谷下抛弃的病变组织系从死因不明的猪上所剔除的事实。

2、锁定旁证,形成证据链:调查人员取得了3方面旁证,一是对当事人抛弃病死猪废弃物现场目击证人王某的询问笔录1份;二是对长汀县策武乡策星村养殖点负责人黄某的询问笔录一份;三是对当事人宰杀及销售病死猪的现场目击证人张某的询问笔录一份,这些旁证互相验证,环环相扣,从而形成了证据链,确定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三、点睛

1、隐蔽性:病死猪肉违法案件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当事人往往采取更换地点、晚上进行屠宰交易、指定专人放哨等方式逃避办案机关打击,因此具备较强隐蔽性,给执法人员查处此类案件带来难度。

2、及时性:病死猪肉案件的发案具有一定突发性,而且病死猪肉一旦被运往销毁,将难以取证,因此要求调查人员及时收集证据,掌握案情,避免证据损毁。

3、启发性: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销售病死猪肉违法案件,调查人员多方调查取证,形成证据链,这对今后查处此类案件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办案单位:长汀县工商局濯田工商所

主 办 人:袁桥桥

点 评 人:余英涛

责任编辑:陈天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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