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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商标注册】两个康王“驰名商标”之争

    2006年12月6日,一场关于“康王”商标的争讼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入白热化的阶段。争讼的双方是原告中美合资昆明滇虹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滇虹药业)和被告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公司),诉讼的核心是汕头公司是否在商标的使用过程中存在对滇虹药业所持有的“康王”商标的侵权。

  双方关于“康王”商标的恩怨绝非自当日始,而相关的诉讼也绝非这一起。

  宣城之诉

  2006年8月4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商标侵权案件作出判决,确认汕头公司持有的“Kanwan”、“康王Kanwan”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案件的缘起似乎比较简单。2006年5月17日,安徽省泾县的李××注册了“中国康王”的域名,并在其网站的主页、产品介绍等网页上使用了“Kanwan”、“康王Kanwan”等注册商标。12天后,汕头公司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月4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侵权,并将认定原告的“康王Kanwan”、“Kanwan”为驰名商标作为一个事实予以确认。

  这一判决甫一出现就引起滇虹药业的强烈不满。两家公司此前的恩怨也受到关注。

  两公司的恩怨

  其实,两个“康王”并存现象由来已久,一个在广东,一个在云南,两家都拥有各自的“康王”商标。

  就滇虹药业而言,自1993年成立后,该企业已经成为云南最具潜力的药企之一,其“康王”系列产品销售区域覆盖全国。滇虹药业“康王”商标(注册号1130744)自1997年注册以来,得到广泛肯定,2000年被国家工商总局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2003年被云南省工商局认定为“云南省著名商标”,2006年1月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据了解,滇虹药业“康王”商标由特定的行书字体“康王”二字构成,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5类,即中药、西药、中药制剂、西药制剂。此外,滇虹药业通过多种方式,在第3类至第35类商品上获准注册或受让取得与“康王”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多枚。

  汕头公司则在1998年5月7日注册了“康王Kanwan”文字加拼音的商标,注册类别为第3类,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牙膏、香皂”,2004年将其用于洗发水上。后来汕头公司又注册了“Kanwan”的拼音商标,注册类别为第3类,核定使用商品为“化妆品、香皂、洗发液、牙膏、香水、浴液、洗面奶、洗衣用浆粉、口红、喷发胶”。

  2005年5月18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滇虹药业诉汕头公司商标侵权的案件。原告滇虹药业称,被告称其持有中文“康王”商标,其生产的“康王同康去屑洗剂”、“康王本草去屑洗剂”与原告产品为类似的商品,且与原告注册商标及产品外包装相近似,足以让消费者误认。2005年12月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定汕头公司停止侵害滇虹药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是该判决生效后,汕头公司继续在洗发水产品上使用中文“康王”商标。

  汕头公司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滇虹药业并不拥有第3类商品的“康王”使用权。滇虹药业未经汕头公司许可,在与“香皂”同组别的洗发露产品上使用“康王”商标,将其第5类药品的商标非法扩大使用在第3类产品上,大量生产并向全国市场销售“康王”系列洗发产品,是对汕头公司的恶意侵权。

  滇虹药业市场部经理则表示,滇虹药业早于1997年便取得了中文“康王”的注册商标,且拥有于1995年就注册的第3类化妆品“康王”汉字的商标。汕头公司只是拥有“Kanwan”拼音商标在洗发水等产品上的商标使用权,其中文加拼音的商标仅限于“牙膏、香皂”两类产品使用,但该公司仍将“康王”汉字字样印在洗发液等产品的包装上,构成了对滇虹药业的侵权。

  权属是否难界定?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教授认为:汕头公司在洗发水商品上仅有拼音“Kanwan”商标,滇虹药业主打产品“康王”发用洗剂虽为第5类商品,但与第3类洗发水产品关系十分密切。汕头公司在洗发水上使用中文“康王”商标,构成了对滇虹药业商标专用权的侵权。

  不久前,中国法律咨询中心专门邀请专家学者就“康王”权属争议相关案件进行了专题研讨。相关专家认为:宣城案件中带“康王”中文的商标的注册范围仅限于“香皂、牙膏”两种产品,在其他商品上的使用证据不能用来证明其商标的驰名度。“Kanwan”商标的注册范围虽然包括“洗发液”,但由于与“康王”并无对应关系,在“洗发液”上使用“康王”的证据不能用来证明“Kanwan”商标的驰名度。

  2006年6月,云南省政府和云南省工商局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发文,请求其对滇虹药业的“康王”商标进行保护,并对汕头公司在洗发水商品上使用“康王”商标构成侵权事实进行认定。“康王”商标的保护战已经引起了国内众多相关专家和业界人士的高度关注,如能妥善解决,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来讲,或将成为该领域的典型样本。

 (李慎波 中国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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