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进一步培育和扶持专利代理机构,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我局将对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符合条件的专利代理机构、办事机构给予补助和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一)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补助和奖励,按照泉州市科技局、财政局、知识产权局《关于促进专利中介服务业发展的工作意见》(泉知〔2013〕4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补助和奖励,按照《泉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2016年度泉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泉知〔2016〕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扶持范围
泉州市辖区内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本市授权发明专利及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通过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
三、扶持条件及标准
(一)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办事机构
1.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泉州注册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且当年内开展业务的,每家给予2万元扶持经费;在泉州注册设立的专利代理办事机构,且当年内开展业务的,每家给予1万元扶持经费。
2.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在泉州注册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且当年内开展业务的,经评估认定,每家给予20万元扶持资金。
(二)代理的本市授权发明专利
1.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代理本市发明专利获得授权,每件给予专利代理机构、办事机构补助200元。
2.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代理本市发明专利获得授权,每件给予专利代理机构、办事机构补助500元。
(三)代理的本市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
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代理本市申请人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专利代理机构、办事机构补助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给予专利代理机构、办事机构补助500元。
(四)通过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
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通过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户籍和工作单位均在泉州的人员,每人给予2000元的奖励。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根据所申报的补助项目认真填写相应表格,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见附件)(相关表格也可从泉州知识产权信息网下载),并于2016年7月15日前报送泉州市知识产权局。
(二)联系人:郑萍萍;联系电话:22579621;联系地址:泉州市行政中心D 栋南侧627室。
附件:1.泉州市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办事机构)补助经费申请表
2.泉州市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本市专利授权补助经费申请表
3.泉州市通过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奖励经费申请表
泉州市知识产权局
2016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