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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名牌产品评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申报2015年度福建名牌产品出具环保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质监局,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近日来,有部分设区市质监部门和企业反映,按照《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度福建名牌产品的通知》(闽质监质〔2015〕5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申请企业到当地环保部门请求开具环保守法证明时,环保部门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环发〔2014〕149号),不再出具相关证明。为确保2015年度福建名牌产品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若申报企业已取得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环保部门开具企业污染排放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强制性排放标准并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证明材料,仍按《通知》要求执行。

  2.若企业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环保部门不再给企业出具相关证明的,由县级质监部门统一汇总辖区内申报企业名单后发函正式征求当地环保部门就申报企业污染排放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强制性排放标准并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等方面的意见,符合要求的予以上报,不符合要求的按《通知》要求办理,并将本单位征求意见函及环保部门的反馈意见复印件上报至设区市质监部门,设区市质监部门统一汇总后上报省质监局,以作为申报企业符合有关环保要求的依据。

  3.各设区市质监部门要合理安排辖区内县级质监部门上报有关申报材料的时间和进度,确保整个申报工作按时完成。

  

  

福建省名牌产品评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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