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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发明专利,漳州实用新型专利,漳州外观专利代理】漳州市专利奖评奖办法

漳州市专利奖评奖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大力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市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漳州市人民政府设立漳州市专利奖,专利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奖励经费每年五十万元(含专利奖励金和评审工作经费),由漳州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奖励在专利创造和运用中取得显著成效的本市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

第三条  参加专利奖评审的专利(以下简称参评专利)是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权并实施且有效的专利。

  第四条  设立漳州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挂靠在漳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漳州市专利奖评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评审办公室设在漳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奖申报受理、形式审查及日常工作。

  第五条  参评专利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创新程度和实施效果并重,择优奖励,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第六条  漳州市专利奖设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其中:特等奖1项,奖励人民币8万元;一、二、三等奖授奖数不超过35个,一等奖授奖数不超过10%,二等奖授奖数不超过30%,三等奖授奖数不超过60%,一、二、三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分别为6万元、3万元、1万。

第七条  专利奖评奖标准:

(一)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重大突破,在专利技术实施推广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项目授予特等奖;

(二)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贡献并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项目授予一等奖;

(三)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授予二等奖;

(四)对在技术创新或专利技术产业化中,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授予三等奖。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专利奖申报主体为专利权人。专利权人是法人单位的,须在本市注册;是自然人的,须在本市居住且具有本市户籍。专利权人为多个的,以第一权利人为准;

(二)在申报截止日前被授予中国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三)参评专利权属明确,不存在专利侵权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等问题,未被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四)参评专利已在我市实施并在评奖周期内持续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  参评专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专利奖:

(一)已获得中国专利奖或省级专利奖的;

(二)已获得市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国务院相关奖励的;

(三)申报往届专利奖未获奖,且实施效果无新的实质性进展的。

第十条  申报材料:

(一)漳州市专利奖申报书;

(二)申报主体的身份证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

(三)当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

(四)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查新检索报告或评价报告;

(五)参评专利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有效证明材料;

(六)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检测或审批的产品,需出具检测机构的产品检测报告或行业审批文件;对形成国家或国际标准发挥作用的,需要提供标准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

(七)需要提供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组织推荐和受理程序:

(一)鼓励市直主管部门,在漳高等院校,各县(市、区)科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积极推荐符合要求的项目申报漳州市专利奖,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

(二)各有关单位应优先组织推荐高新技术领域的专利、对维护和扩大专利产品市场份额起到重大作用的专利、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胜诉的专利、同时向境外提出专利申请的专利、列入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专利、对社会进步具有重大意义的专利;

(三)各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向评审办公室递交申报材料;

(四)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推荐单位或评审办公室要求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提交评审。

第四章   评审与奖励

第十二条  评审办公室负责对参评专利进行形式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指定的新闻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两周。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办公室提出异议。评审办公室对异议内容进行复审,做出复审意见,并将复审意见书面通知异议方。

第十三条  评审办公室聘请相关专家、学者组成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负责对各专业范围内的专利奖申报项目做出初评意见。评审办公室汇总初评意见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专利和奖励等级的建议。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做出获奖专利和奖励等级的评审结果。评审委员会确定拟奖励名单,报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漳州市人民政府向获得漳州市专利奖的专利权人颁发奖牌和奖金,对漳州市专利奖获奖项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颁发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获奖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单位应当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相应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漳州市专利奖的,由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奖励,并追回证书和奖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专利奖的,由评审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漳州市专利奖的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10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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