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

点击切换城市

www.wantongtm.com
微信:shenshuimu
新闻搜索
政策法规
联系我们
电话:0595-28069768
传真:0595-28019768
地址:泉州市晋江市池店镇百捷中央金街3栋210-211店面 / 漳州市龙文区天利仁和16幢2单元1608室 / 厦门市思明区国贸汇景57号304室
 

您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泉州政策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江区培育扶持自主知识产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泉洛政文〔2013156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江区

培育扶持自主知识产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洛江区培育扶持自主知识产权的若干意见》已于2013 1211 日经区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

                  20131219

洛江区培育扶持自主知识产权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鼓励和调动洛江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应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培育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实力提升,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补充规定、《泉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洛江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主要扶持奖励范围

(一)专利授权的扶持奖励

向国内、外申请专利的,采取授权后一次性资助的方式。发明专利: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3万元,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3万元;实用新型专利:获得国内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2000元,获得国外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4000元;通过PCT程序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每件奖励人民币4000元。香港、澳门、台湾专利授权的,具体金额参照向国外申请专利并授权的资助额度执行。对向两个以上(含两个)国家(地区)专利局授权的同一件专利,奖励最多不超过两次。

(二)知识产权引导工程的扶持奖励

对列入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专利)试点单位经考核验收合格后,我区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知识产权工作资金;对列入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专利)示范单位、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单位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知识产权工作资金;以上奖励不重复颁发,可执行最高额度。对列入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中小学校的,给予一定的知识产权工作资金。

(三)优秀专利的扶持奖励

对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的专利权人给予奖励。给予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金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一次性奖励6万元、5万元;给予获得省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专利权人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给予获得市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四)专利实施和产业化项目的扶持奖励

1.对于重大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重点行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与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专利信息应用推广等,以立项的形式给予资金支持。

2.对列入福建省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计划的项目,下一年度以立项的形式给予一定金额的配套资金支持。

(五)知识产权保护的扶持奖励

1.专利保护专项行动、跨部门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知识产权执法交流研讨活动;专利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包括建立专利案件专家咨询诊断、专利预警机制等,列入扶持范围。

2.开展知识产权战略与发展规划、知识产权专家顾问团活动,以及知识产权宏观管理政策等研究、制定,支持专利代理、评估、咨询等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壮大,支持行业协会、知识产权学术团体等社团组织开展咨询、研讨交流和法律维权等服务,列入扶持范围。

二、经费管理办法

1.本意见产生的相关经费(以下简称经费)由区财政预算安排,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增加。当年资金若有结余,滚存下年使用。

2.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区科技局具体负责经费的管理,区财政局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3.经费实行无偿支持,主要用于专利授权的奖励、专利实施和产业化项目的资助、专利维权保护、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知识产权引导工程建设、表彰与奖励先进等。

4.扶持、奖励经费均以科技项目形式按有关要求集中申报,每年度集中审批和发放一次,列入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范围。扶持、奖励经费主要用于企业购置研究开发所需的仪器设备、研究开发、知识产权事务费、科技成果和技术的转让和推广等。

三、奖励与申报

1.扶持、奖励的项目以该专利或奖励得到正式批准和确认的当年度或下一年度为申请的有效期限,同一个专利不得重复申报奖励,项目扶持不重复颁发。

2.凡第一申请人为本区所属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专利及实施专利产业化的,且企业必须正常运作,可以依照本意见参与评奖或申请扶持资金。

3.申请扶持或奖励的专利权应属于本区的,并且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如有专利权属纠纷,应待法定部门裁定后再申请扶持奖励。

4.申请产业化扶持的专利项目应当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及本区的产业发展方向,有好的市场前景,项目的实施地在洛江行政区域内,且具备实施专利技术的基本生产条件,包括在本区有实施场地、有必要的设备、实施专利技术的研发人员和一定的自有资金等。

5.获得专利扶持或者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按有关要求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发放的资金全额追回,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6.专利权人按照区科技局统一印制的《洛江区科学技术局专利奖励申报书》(见附件)一式二份,专利权人有工作单位的,经单位签章,专利权人是个人的,应持个人身份证连同专利申请号及专利证书复印件于每年121日至1231日前一并报区科技局。

四、其它事项

1.本意见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2.本意见实施时间自201411日起至20161231日止,原《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江区培育扶持自主知识产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泉洛政文〔2011169号)同时废止。

附件:洛江区专利奖励申报表


附件

洛江区专利奖励申报表

专利申请名称

申请日

专利申请号

授权公告日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涉外专利申请

(包括PCT、港、澳、台)

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联系人

  

    

  

申请奖励类别

□涉外专利申请奖励资金         □ 专利申请奖励资金   

□专利授权奖励资金                   其它

申请奖励金额

           元(¥        元)

   

   

负责人:(签名):               (盖章)

     

   

   

申请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                         

以下由洛江区科学技术局填写

核定奖励金额

          元 (¥    元)

市级资助(¥      元)

区级奖励(¥      元)

    人:

                                       洛江区科学技术局(盖章)

单位负责人:

    


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科技局、财政局、经贸局、工商局、卫生局、教育局、

文体旅游新闻出版局。

抄送:市政府办、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区委办、宣传部,

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区四套班子领导、正处级干部、区长助理、副调研员。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9印发

地址:泉州市晋江市池店镇百捷中央金街3栋210-211店面 / 漳州市龙文区天利仁和16幢2单元1608室 / 厦门市思明区国贸汇景57号304室 电话:0595-28069768 传真:0595-28019768
联系人:沈水木 手机:13960493229 Copyright 2026 福建泉州万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号:闽ICP备18004352号-3 公安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