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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商标注册】假冒产品需赔偿

案情20120807日,申诉人来电反映来电称其在淘宝网上向南安的某淘宝商铺名购买4箱旺仔牛奶糖(大概六七百包),7月15日到货后发现是假冒产品,因包装上注明生产商为北京立旺食品有限公司,故送至该公司检测,经北京立旺食品有限公司鉴定,其为假冒产品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单,消费者不满,联系卖家及淘宝客服处理未果,故来电投诉要求全额退款,并给予赔偿。

调解过程及结果】官桥工商所执法人员接到申诉后,立即电话组织进行双方调解,经过了解,该申诉争议焦点:被申诉人是否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承担10倍赔偿金,还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一倍赔偿。经执法人员说明《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适用于销售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而被申诉人有电子打印单据,能推定当事人不具明知情形,所以不能适用。最终。申诉人同意被申诉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一倍给予赔偿,同时退还货款

评析】申诉人向被申诉人所购“旺仔牛奶糖”经鉴定为假冒产品,对此被申诉人无异议。申诉人认为销售假冒食品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规定,要求被申诉人承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调解人员调查了解,申诉人所说的北京立旺食品有限公司鉴定仅说明该产品为假冒其商标产品,未说明该产品是否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同时,被申诉人能出具关于该产品的进货票据,并说明其有查验该产品的合格报告,所以,被申诉人不存在“明知”情形,因此,在该案中,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经调解,申诉人同意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由被申诉人退还货款,并给予一倍赔偿。

泉州市南安市工商局官桥工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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