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营造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环境,充分调动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建设“现代宜居侨乡”、“绿色生态经济强县”,永春县委、县政府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若干意见》(永委2011〔165〕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指出,要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体系,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若干意见》明确,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专利)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县级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对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并进行转化和应用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2万元、0.3万元奖励;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专利)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专利)知识产权工作成效显著的或列入(专利)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的企业,分别给予相应的知识产权工作资金补助。
(永春县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