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财教〔2013〕185号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泉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专利申请资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财政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知识产权创造水平,激励各创新主体将创新成果申请专利,提高专利的产出质量,根据《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闽财教〔2012〕93号),修订并印发《泉州市专利申请资助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泉州市知识产权局
2013年5月8日
泉州市专利申请资助暂行规定
一 、总则
(一)为规范泉州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升我市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拥有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闽财教〔2012〕93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泉州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从泉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泉州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年度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年度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不足,资助申请继续受理,资助资金待下一年度发放。
二 、资助对象
(四)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的地址(以专利证书上登记的地址为准)为本市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
三、资助条件
(五)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当具备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本市的产业发展规划与导向。
(六)通过电子申请方式提交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和受理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
(七)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的专利申请人;获得中国专利奖、省专利奖、市科技奖(专利奖)的专利权人;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列入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的单位;获得新世纪巾帼发明家或福建省优秀巾帼发明者称号的专利权人,可优先获得资助。
四、资助范围和标准
(八)国内授权发明专利:
授权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 5000元;
授权非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500元。
(九)国内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
受理的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元;
受理的非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00元。
五、申报程序
(十)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向泉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资助申请,须提交下列材料:
1.资助申请表
申请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的必须提交《福建省专利资助申请表》,申请国内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的必须提交《泉州市专利资助申请表》,填写规范,签章齐全(申请表可从泉州知识产权信息网www.qzipo.gov.cn网站下载)。
2.身份证明
申请资助的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身份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为两个以上的,须提供其他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的身份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办理资助申请的,还需提供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
3.受理、授权证明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及复印件;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上述专利申请资助,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资金由省、市按30%、70%给予资助;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受理的资金由市级资金给予资助。
(十二)泉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申请材料的受理和审批。泉州市知识产权局按季度集中审批资助申请,审批时间分别为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20日之前,超过规定时间即转下个受理时段。
(十三)市财政局根据审批金额下达资助资金。市知识产权局应及时发放资助资金。
(十四)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为单位的,向泉州市知识产权局提供加盖公章的收款收据、银行账户,泉州市知识产权局向该账户发放资助资金;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为个人的,向泉州市知识产权局提供个人银行账户,泉州市知识产权局向该账户发放资助资金。专利权人在审批结果公布2个月内,必须向泉州市知识产权局提供银行账户等,以便发放资助资金,逾期不予办理。
六、管理和监督
(十五)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资助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并根据每年全市专利申请和授权量,确定年度资助总额,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市财政局提出下年度专利资金资助计划;年终应按会计年度向市财政局报送资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年度决算报表。
(十六)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七)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者,收缴其所获资助费用,并予以通报。
(十八)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取消申请人5年内申请资助资格。在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之前申请人已获得资助的,责令其返还所获资助金额,不返还所获资助金额者取消其以后资助申请资格。
七、附则
(十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泉州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泉财教〔2009〕55号)同时废止。《泉州市关于进一步培育和扶持自主知识产权的若干规定》(泉财教〔2011〕156号)中对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和国外(地区)授权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等有关奖励条款不再执行。
(二十) 本规定由泉州市知识产权局和泉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抄送:福建省财政厅、科技厅、知识产权局。
泉州市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3年5月8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