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台湾有相互承认优先权之国家,依法申请注册之商标,其申请人于首次申请日次日起六个月内,向中华民国申请注册者,得主张优先权。
依前项规定主张优先权者,应于申请注册同时提出声明,并于申请书中载明在外国之申请日及受理该申请之国家。
申请人应于申请日次日起三个月内,检送经该国政府证明受理之申请文件。主张优先权者,其申请注册日以优先权日为准
[查询费]——商标中文部分查询 RMB 1,200——商标英文部分查询 RMB 2, 000——商标图形部分查询 RMB 2,500
入表申请费 (含政府登记、公告、发证书) RMB 4,500(每件注册限同类的20个商品)——每加同类一个商品 RMB 100
注:需提交经工商局盖章鉴证内容属实的‘营业执照’复印本。
企业之间商标转让 RMB 4,000
注:以上涉及金额、时间、相关说明等一切仅供参考。
申请代理费:1,000元